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退還第一期保固金、給付教堂新建工程案第五、六期工程款之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確認教堂新建工程案第五期之工程款之金額,是否是新臺幣3,442,196 元?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