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茂欣、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玲、子菱實業有限公司、欣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三、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商品明細資料、標的金額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