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務 人 露琦烘焙餐廳 法定代理人 蔡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0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