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潘氏翠銀即PHAN THI THUY NGAN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氏翠銀即PHAN THI THUY NGAN之居留證影本,並應陳報其住居所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