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蔡幸羚即蔡佩珊、蔡宗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幸羚即蔡佩珊、蔡宗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之債務人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