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城踴即城踴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客戶簽章處均無債務人許金葉即車力威企業社之姓名,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支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貳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