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䕒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服務合約書中,甲方「大展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為聲請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件聲請經核催告付款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係寄債務人「屏東縣○○市○○里○○路0000巷00號3 樓之2 」,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遷移至「屏東縣○○市○○路000 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