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俐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王俐文 即 債務 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千媚 李春穆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08年9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四紙、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覆函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中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紙保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一紙保單,債務人分別於109年5月7日、109年5月29日及109年6月9日具狀表示願以現金繳納代替保險解約,惟遲未繳納現金。嗣經本院於109 年6月9日函該等保險公司將前開保險契約予以解約,並將保單解約所得金額交本院。惟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法院陳報債務人已於109 年5月8日終止部分保險契約,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將保險終止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145,447元、66,768 元交本院。後本院命債務人於109年6月24日到庭接受調查,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經本院拘提債務人未果(本院109 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三、次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所得1,201,821元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所得美金46,516元係分別匯入債務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台幣及外幣帳戶,又債務人將1,210,000元、美金46,580.54元轉予第三人鍾永和,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22日回覆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109年8月10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轉帳行為,並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撤銷前開轉帳行為所得新台幣663,921元、美金46580.54元換算成新台幣(下同)1,367,092元及債務人剩餘存款20,139元交本院。茲因債務人應向本院繳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後所得之美金46,516元、新台幣(下同)1,201,821 元,扣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於本院之2,051,152元,剩餘515,867元經本院命債務人交入本院,有109年9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惟債務人迄今未繳納。 四、再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於本院金額共計2,263,367元【計算式:145447+66768+0000000+663921+20139=0000000 】,且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