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 請 人 永承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亮 聲 請 人 駿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亮 上列聲請人與吳懿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吳懿真、債務人吳金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債權已屆期未獲清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因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對聲請人之債務,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之發票人皆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非吳懿真、吳金郎個人所簽發之支票。且聲請人所提出之保證書僅為吳懿真同意提供坐落屏東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北勢段2558建號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之書面契約,僅為物上保證人,非吳懿真個人同意作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積欠票據債務之保證人。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認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債權已屆期未獲清償,而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