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盧奕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主張以伊承攬被告位於屏東縣新園鄉之房屋整建工程,因被告拒付工程款,而以「盧奕銓」之名義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惟依房屋整建工程契約書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所示,系爭工程承攬人應為「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盧奕銓」則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告以法定代理人個人之名義起訴,顯有誤載,應更正為「原告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奕銓」,茲裁定命原告於期限內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