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傑、楊麗娜、楊孟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01 、445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而原告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得標買受系爭不動產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050 元,尚應補繳2,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楊孟傑、楊麗娜、楊孟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