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黃怡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勇勝 被 告 陳柳妍 陳昱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柳妍應給付原告黃勇勝新臺幣參萬元、原告黃怡珊新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柳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 被告陳昱名應給付原告黃勇勝、原告黃怡珊各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昱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柳妍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陳昱名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黃勇勝(下稱黃勇勝)與被告陳柳妍(下稱陳柳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06 年5 月間一同至墾丁出遊時,陳柳妍將其所有星巴克隨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系爭隨行卡)贈與黃勇勝,黃勇勝嗣後又將系爭隨行卡轉贈予其姐即原告黃怡珊(下稱黃怡珊),黃怡珊遂將系爭隨行卡之點數127 點及儲值235 元轉入黃怡珊所有之隨行卡內,詎料,陳柳妍與黃勇勝分手後,企圖挾怨報復,明知系爭隨行卡已贈與黃勇勝,卻仍對黃勇勝、黃怡珊提起侵占、竊盜告訴,主張黃勇勝竊盜、黃怡珊侵占系爭隨行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柳妍不僅提起前揭告訴,並以於個人臉書專頁公開散佈及開直播等方式,污衊黃勇雄、黃怡珊「侵占竊盜系爭隨行卡」、黃勇勝「貪心啊!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現在還偷我東西會不會太扯!」「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等不實指控,被告陳昱名(下稱陳昱名)為陳柳妍之父,亦以「黃勇勝為公司主管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黃怡珊冒用,真是有夠可惡!」「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的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使用,可惡!」等不實指控於臉書上貼文,核陳柳妍、陳昱名所為業已侵害黃勇勝、黃怡珊之名譽權,致黃勇勝、黃怡珊名譽受損,黃勇勝更因此遭同事、同業指指點點,影響公司同事及上司對伊之觀感及評價,精神上受有痛苦,黃勇勝更因此離職,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陳柳妍各給付黃勇勝新台幣(下同)25萬元、黃怡珊10萬元,請求陳昱名給付黃勇勝、黃怡珊共1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公開道歉,並聲明:㈠、陳柳妍應將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於「Facebook」網站,個人網頁動態上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㈡陳昱名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於「Facebook」網站,個人網頁動態上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㈢陳柳妍應各給付黃勇勝25萬元、黃怡珊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陳昱名應給付黃勇勝、黃怡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陳柳妍所有系爭隨行卡確遭黃勇勝竊盜、隨行卡點數則遭黃怡珊侵占,雖經不起訴處分,但已提出再議,現由高雄地檢署續行偵查中,至於其餘陳柳妍於臉書個人專頁、直播所稱黃勇勝「貪心啊!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現在還偷我東西會不會太扯!」「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或陳昱名於臉書上之貼文:「黃勇勝為公司主管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黃怡珊冒用,真是有夠可惡!」「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的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使用,可惡!」等語均為真正,並無不實,自無誹謗黃勇勝、黃怡珊之意圖,或損害原告之權益可言,況被告僅於個人臉書屬私人領域非公開平台,亦非公開領域,何來侵害原告名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名譽受損所受損害,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點,於臉書張貼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乙節,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為其等發表固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如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應賠償之慰撫金金額及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張貼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已構成侵權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蓋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侵害名譽之行為則指加害人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其他人之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等,故加害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通念之評價予以客觀判斷。換言之,不論加害者之動機為何,如其行為使他人之社會評價,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於客觀上已有所貶損者,均屬之。2.關於陳柳妍、陳昱名對黃勇勝、黃怡珊為前揭言論部分: ①陳柳妍曾於其個人臉書專頁或以直播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1所示之時點,發表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3 、6 至11內容之言論一事,業據原告提出臉書專頁翻印、對話紀錄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53頁)及直播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5頁),堪認陳柳妍確有透過臉書、直播等媒體散佈貶抑黃勇勝、黃怡珊品德評價之文字或言詞。陳昱名則曾於其個人臉書專頁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內容之貼文,業據原告提出有臉書留言翻拍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堪認陳昱名確有於臉書留言指謫黃勇勝盜取他人財物、黃怡珊侵占他人財物。又前揭內容並已在黃勇勝之同事間散佈並為同事周知,業據證人李懿芹、李欣怡於本院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293 頁、第294 頁),顯已影響黃勇勝及黃怡珊之道德評價,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已使黃勇勝、黃怡珊之社會評價,受有貶損,而致黃勇勝、黃怡珊之名譽權受損。 ②至被告雖辯稱:其所述前揭言論內容均為真正,自不構成貶損黃勇勝、黃怡珊之名譽云云,惟查: ⑴陳柳妍、陳昱名前揭言詞中關於黃勇勝竊取、黃怡珊侵占系爭隨行卡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893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9頁),雖經陳柳妍提起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現仍為偵查中案件,亦即黃勇勝涉嫌竊取系爭隨行卡、黃怡珊侵占系爭隨行卡點數部分,尚未經起訴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難依此遽認黃勇勝確有竊盜犯行、黃怡珊具侵占犯行,況陳柳妍係於107 年2 月間提出系爭隨行卡遭侵占遺失物之告訴,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惟據陳柳妍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其於106 年9 月9 日即曾詢問系爭隨行卡是否在黃勇勝處,黃勇勝並回復陳柳妍,系爭隨行卡有在黃勇勝處,並將系爭隨行卡拍照傳予陳柳妍,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第349 頁至第351 頁),以此觀之,倘黃勇勝有意竊盜或侵占系爭隨行卡,何必告知陳柳妍系爭隨行卡在黃勇雄處,又陳柳妍雖另抗辯:系爭隨行卡黃勇勝於前揭對話記錄後之翌日即106 年9 月10日即返還陳柳妍,嗣後黃勇勝再至陳柳妍座位抽屜竊取系爭隨行卡云云,惟倘黃勇勝有意竊盜系爭隨行卡,自可於陳柳妍問及系爭隨行卡是否在黃勇勝處時,否認即可,何必於陳柳妍問及是否在黃勇勝處時,先承認在黃勇勝處,後再返還予陳柳妍後,再冒風險自陳柳妍處另行竊回價值僅200 餘元之系爭隨行卡,益見,陳柳妍此部分抗辯,實有異於常情,而難信為真。至黃怡珊部分,依陳柳妍所述,其與黃怡珊並不認識,黃勇勝於本院、偵查中均稱:系爭隨行卡為黃勇勝所給與等語,有本院言詞筆錄(見本院卷第134 、135 頁)、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69頁)在卷可稽,自難認黃怡珊有何不法侵占陳柳妍所有系爭隨行卡之故意或過失,黃怡珊關此部分既無任何故意或過失,自難認其已構成不法侵占陳柳妍系爭隨行卡點數之犯行,衡酌上情,本院因認黃勇勝主張其並無竊取系爭隨行卡之行為、黃怡珊未侵占系爭隨行卡點數等語,堪信為真,陳柳妍所辯則無可採。 ⑵陳柳妍稱黃勇勝「貪心啊!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部分,陳柳妍雖提出其他員工稱呼黃勇勝為老闆之留言(見本院卷第355 頁),及黃勇勝於另案勞資糾紛中以滿富豐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滿富豐公司)經理身分作證之筆錄(見本院卷第373 頁)、黃勇勝與陳柳妍之對話紀錄,用以證明黃勇勝為滿富豐公司負責人,負責員工薪資之給付並貪別人薪水,惟查:前揭證據資料至多僅能證明黃勇勝身為公司經理,負責員工薪水發放,縱陳柳妍身為下屬,對薪水、分紅發放有意見,亦無法以此推認黃勇勝確有貪心或貪別人薪水之行為,衡諸上情,尚難認陳柳妍所稱:「貪心啊!貪別人薪水,還買了新車呢!」等貶抑黃勇勝之文字,所描述之事實為真正,陳柳妍此部分所辯亦無為可採。 ⑶陳柳妍稱黃勇勝「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部分,此部分文字,顯有貶低黃勇勝人格之意涵,且陳柳妍雖抗辯此部分描述為真正,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辯自無可採。 ⑷依上所述,關於陳柳妍、陳昱名辯稱:其等所述前揭言論內容均為真正,自不構成貶損黃勇勝之名譽云云,尚難認為可採。 ③被告另抗辯:被告臉書屬私人領域非公開平台,亦非公開領域,何來侵害原告名譽,惟查,被告雖均在其等臉書發文而非公開平台,但陳柳妍、黃勇勝曾分別為滿富豐公司之經理、店長均有共同之同事,陳昱名則為陳柳妍之父,透過共同認識之友人,散佈上開貶低黃勇勝、黃怡珊人格之留言,自會經由共同之認識同事散佈前揭言論,此由證人李懿芹於本院證稱:就我所知潮州店、大武店的員工都有透過臉書及直播看過上開內容,因為上班時間聊天,而得知上情等語(見本院卷第292 頁、第293 頁)。證人李欣怡亦於本院證稱:我有聽聞過,我是透過同事知道說原告黃勇勝竊取陳柳妍的隨行卡、貪員工的錢,竊取員工的東西、貪別人的薪水、狗改不了吃屎等言語及文字,同事們間有議論上開情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95 頁),足見前揭臉書貼文、直播內容,已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前揭貶損黃勇勝、黃怡珊人格之言論或文字,況陳柳妍甚至於臉書中為如下留言:「對了勝哥為了不敢看自己偷隨行卡的事,把小編封鎖了,請大家一定要截圖給他看. . . 。」有臉書貼文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陳昱名則有如下留言:「. . . . ,住在屏東的朋友如果你周邊的朋友或家人要應徵工作是上述兩家電信門市,請務必考慮清楚。(屏東遠傳大武門市)」(見本院卷第41頁)益見,陳柳妍、陳昱名有故意要散佈前揭貶低黃勇勝、黃怡珊人格言論之故意,由前揭證據資料,參互以觀堪認被告在無具體明確證據之情況下,確有向不特定人傳述、以加油添醋之方式,傳送貼文而足以影響原告在不特人間、工作場所之聲譽,且觀看系爭文字之不特定人亦可能對黃勇勝、黃怡珊產生道德欠佳之印象,其內容亦帶有普遍性貶抑原告品德之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於客觀上已貶損原告之人格,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辯稱非公開言論未侵害原告人格云云,並無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原狀之必要處分: 1.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審酌黃勇勝為大學畢業,曾擔任通訊公司經理一職,目前無業,107 年度所得272,293 元,名下有股票、房屋一棟、土地一筆;黃怡珊為高職畢業,目前於診所任職, 107 年度查無所得資料,名下有房屋一棟、土地二筆;陳柳妍為大學畢業,107 年度所得230,920 元,名下無財產;陳昱名,107 年度所得427,539 元,名下有汽車一部,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及被告上開侵害原告名譽之手段、暨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黃勇勝請求陳柳妍、陳昱名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各以3 萬元、1 萬元為適當,黃怡珊請求陳柳妍、陳昱名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各以2 萬元、1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而無理由。 2.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律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如何處分方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查被告所為前揭言論,係透過個人臉書帳號或直播方式發表,應僅為兩造共同友人、同事所知悉,為填補原告名譽上之損害,自得請求公開刊登道歉啟事於被告臉書個人專頁以回復名譽。由於兩造均非公眾人物,前揭言論之發表方式,亦與在報章雜誌或藉新聞媒體刊載播送侵害他人名譽言論之情形有別,是道歉啟事應張貼在被告個人臉書,已足資回復原告之名譽。至道歉啟事之內容,本院衡以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亦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上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逾此範圍之利息,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㈠、陳柳妍應給付黃勇勝3 萬元、黃怡珊2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陳柳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㈢、陳昱名應給付黃勇勝、黃怡珊各1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陳昱名應於個人臉書網頁動態上發表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一日並設定為公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告宣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 核本判決所命陳柳妍、陳昱名各給付黃勇勝、黃怡珊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應依職權命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貼文內容 │ ├──┼─────┼─────────────────────────────────────────┤ │ 1 │107.04.02 │盜用我隨行卡的嫌犯是欠我薪水的前公司# 吉峰通訊有限公司# 滿富豐通訊有限公司# 潮州站│ │ │ │前遠傳加盟門市# 屏東大武遠傳加盟門市的經理黃勇勝先生的姊姊黃怡珊小姐。 │ │ │ │(發表人:陳柳妍) │ ├──┼─────┼─────────────────────────────────────────┤ │ 2 │107.04.02 │貪心呀!貪別人薪水,貪隨行卡,還買了新車呢! (發表人:陳柳妍) │ │ ├──┼─────┼─────────────────────────────────────────┤ │ 3 │107.04.02 │我不清楚他們之前的員工發生什麼事,跟公司借貸還是怎樣也不乾我的事,但從我擔任督導到│ │ │ │離職,該拿到加班費薪資積欠至今已進入第5 個月,金額約30萬元是律師計算出來的,現在還│ │ │ │偷我的東西會不會太扯? (發表人:陳柳妍) │ ├──┼─────┼─────────────────────────────────────────┤ │ 4 │107.04.02 │今年二月底,女兒的手機app 通知他久未使用的星巴克隨行卡,遭人冒用將卡內儲值現金和點│ │ │ │數移轉至他人的隨行卡內,……冒名侵占的嫌犯是一位黃怡珊小姐,而她在偵訊時供出她冒用│ │ │ │的隨行卡是由她弟弟提供給她的,其弟弟就是擔任屏東市大武路的遠傳電信加盟店及潮州遠傳│ │ │ │站前店主管的黃勇勝,……積欠員工的薪資,公司主管還盜取員工儲值卡給家人冒用喔,真是│ │ │ │有夠可惡的!住在屏東的朋友如果你周遭的朋友或家人要應徵工作是上述這兩家電信門市,請│ │ │ │務必考慮清楚喔! (發表人:陳昱名) │ ├──┼─────┼─────────────────────────────────────────┤ │ 5 │107.04.02 │要他們公司負責人陳素春和林稜傑看,他們的經理黃勇勝竊取員工東西,還轉給他姐姐黃怡珊│ │ │ │使用,可惡! (發表人:陳昱名) │ ├──┼─────┼─────────────────────────────────────────┤ │ 6 │107.04.02 │抓到就是,找到偷我星巴克隨行卡的人,. . .. ,所以就是黃勇勝偷走的,. . . 然後黃勇 │ │ │ │勝先生就是竊盜罪,也是公訴罪,. . . ,然後要提對這個黃勇勝先生提起竊盜告訴,. . . │ │ │ │,然後恐嚇然後現在就是偷我東西,欠我薪水的黃勇勝先生,然後ㄜ潮州站前的經理,然後所│ │ │ │以大家就是要小心拉要小心他,如果認識他的人醬子,或是轉達他ㄜ. . . 不要再偷人家東西│ │ │ │等語,(詳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1頁譯文)(發表人:陳柳妍) │ ├──┼─────┼─────────────────────────────────────────┤ │ 7 │107.04.16 │沒錢要貪員工的錢啊!拜託他連隨行卡都偷了還有什麼不可以。(發表人:陳柳妍) │ ├──┼─────┼─────────────────────────────────────────┤ │ 8 │107.05.02 │對了,勝哥為了不敢看自己偷隨行卡的事,把小編封鎖了。(發表人:陳柳妍) │ ├──┼─────┼─────────────────────────────────────────┤ │ 9 │107.05.03 │請問這家公司因違反勞基法積欠員工50萬薪資,經理偷取員工現金卡,這樣的他們值得妳們 │ │ │ │poFB宣告他們的愛心? (發表人:陳柳妍) │ ├──┼─────┼─────────────────────────────────────────┤ │ 10 │107.01.06 │好噁心好髒,真的好想吐,這些日子到底怎麼了,習慣性劈腿的人真的狗改不了吃屎,Oc??? │ │ │ │(按即告訴人黃勇勝臉書暱稱)先生,我相信總有一天一定會有報應的,不要被警察抓到喔!│ │ │ │(發表人:陳柳妍) │ ├──┼─────┼─────────────────────────────────────────┤ │ 11 │107.05.31 │連吉峰在職員工陳思源都發表說黃勇勝偷竊跟侵占跟公司無關,為何還需要我撤告呢?自己人│ │ │ │打自己人不好吧! (發表人:陳柳妍) │ └──┴─────┴─────────────────────────────────────────┘ 附表二: ┌──────────────────────────────────────────────────┐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柳妍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貼黃怡珊小姐盜用本人星巴克隨│ │ 行卡等不實文字,致使黃怡珊小姐名譽受有巨大損害;本人事後實感悔悟,並深切反省,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 │ 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怡珊小姐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柳妍 │ └──────────────────────────────────────────────────┘ 附表三: ┌──────────────────────────────────────────────────┐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柳妍對於自民國107 年4 月2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多次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 │ 貼黃勇勝先生偷竊本人星巴克隨行卡、積欠本人薪資、感情劈腿等不實文字,致使黃勇勝先生名譽受有巨大損害│ │ ;本人事後實感悔悟,並深切反省,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勇勝先生有任何妨害│ │ 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柳妍 │ └──────────────────────────────────────────────────┘ 附表四: ┌──────────────────────────────────────────────────┐ │道歉啟事 │ │ 本人陳昱名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在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動態上惡意張貼黃勇勝先生及黃怡珊小姐偷竊│ │ 、冒名侵占本人之女陳柳妍星巴克隨行卡、積欠陳柳妍薪資等不實文字,致使黃勇勝先生及黃怡珊小姐名譽受有│ │ 巨大損害;本人事後實感悔悟,並深切反省,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對黃勇勝先生及│ │ 黃怡珊小姐有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 │ │ 道歉人:陳昱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