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李永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23日(108 )陸仕字第030 號函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且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8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 年11月3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備 考│ ├──┼─────┼────────┼──┼────┼───┤ │001 │陸仕企業股│81nd0019839-9 ~│5 │5,000 │ │ │ │份有限公司│81nd0019843-0 │ │ │ │ ├──┼─────┼────────┼──┼────┼───┤ │002 │陸仕企業股│82nx0000590-6 │1 │545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陸仕企業股│85nx0000807-3 │1 │554 │ │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