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謝金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郭明鑑、王行正、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法定、周添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金珠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法定 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 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毓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方錫仁 住○○市○○路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 清字第5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債務人陳報狀、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新安東京海上109字第0364號回覆函等附 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應足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