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3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慧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慧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