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維宏即錦宏工程行(00000000)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維宏即錦宏工程行(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