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聲請人與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載,解約或中止契約需以書面通知,故請提出本件之催告函及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通知終止契約並返還借款新臺幣640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