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如其中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催告函,因有誤繕其名稱,故若因通知退回,則請依正確名稱重新予以送達, 三、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示,還款方式並未勾選,是請陳報本件還款之方式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