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