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王凱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09 年10月12日起息之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