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陳惠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專案補償款明細所載各門號之申請書及其專案補償款收取約定之約款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