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源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僅是源鱍水產有限公司?林孟諄則為其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