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姿螢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一、原記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二、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記載「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債權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三、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原記載「相對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應更正為「債務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