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叔武 上列聲請人與福茗藝文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茗藝文發展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至院供參。 三、請提出狀附之存證信函所主張事實之相關具體債權釋明文件(如投資契約或相關委託文件等),以佐信函所載內容係為真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