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債 務 人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請查明本件之相對人係「興德利水產有限公司」抑或「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聲請狀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