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