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附之出貨單之金額,與債務人積欠之民國108年9、11、12月之帳款不符,是請提出與上開積欠貨款之相關出貨單、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