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狀載釋明文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離職,何以於聲請狀之請求事實欄陳明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12月份至109 年4 月份之工資。該陳述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