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雅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雅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簽訂之不定期勞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