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邱基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案是否主張邱基亮須負擔「連帶」給付責任,並「連帶」負擔程序費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