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聲請人與林承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為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之契約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