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承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承恩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承恩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命其提出①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為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之契約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