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文件(借據)第四點第⑴本借貸金錢約定利息為無息,而聲請狀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