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 請 人 和牛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止付通知通知書上所載支票票載發票人與受款人均為聲請人「和牛達人有限公司」,故請補正通知人為「和牛達人有限公司」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