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和牛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狀所附為影本)。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應為和牛達人有限公司陳志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