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相 對 人 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4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 億4 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4 月1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林淑惠、張笑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 億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4 月9 日起至124 年4 月9 日止,自104 年4 月9 日起至106 年4 月9 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06 年4 月9 日起至124 年4 月9 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依聲請人提出之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所載,相對人108 年10月繳款後,至109 年2 月始又再續繳,尚欠本金193,071,293 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9 年3 月30日具狀表示,自108 年1 月9 日起迄今每月均有繳交利息,非如聲請人所述利息只繳到108 年10月8 日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1324 │ │1 │07 │96.99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1325 │ │0 │16 │48.94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備 考 │ │ │ │ │ │ │ │築材料及用途 │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 │ │ │ ├──┼───┼───────┼───────┼──────┼───────────┼───────┼──┼────────┤ │001 │679 │三城路111號 │光華段132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982.25、二層2455.│屋頂突出物(1) │全部│ │ │ │ │ │ │、六層樓房 │15、三層1893.30、四層1│306.84 、 │ │ │ │ │ │ │ │ │893.30、五層1893.30、 │屋頂突出物(2) │ │ │ │ │ │ │ │ │六層1893.30、地下層306│306.84 │ │ │ │ │ │ │ │ │1.45,總面積16072.0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