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許旗成即永祥水產行 相 對 人 陳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第6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1 紙,到期日經改寫為107 年1 月15日,惟未經發票人簽名蓋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即到期日為106 年1 月15日,此部分併予敘明。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WG0000000 │ │ ├──┼──────┼───────┼───────┼───────┼─────┼──┤ │002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6年10月15日 │106年10月15日 │WG0000000 │ │ ├──┼──────┼───────┼───────┼───────┼─────┼──┤ │003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 │004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5日 │WG0000000 │ │ ├──┼──────┼───────┼───────┼───────┼─────┼──┤ │005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6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WG0000000 │ │ ├──┼──────┼───────┼───────┼───────┼─────┼──┤ │006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7年2月15日 │107年2月15日 │WG0000000 │ │ ├──┼──────┼───────┼───────┼───────┼─────┼──┤ │007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7年3月15日 │107年3月15日 │WG0000000 │ │ ├──┼──────┼───────┼───────┼───────┼─────┼──┤ │008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4月15日 │107年4月15日 │WG0000000 │ │ ├──┼──────┼───────┼───────┼───────┼─────┼──┤ │009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WG0000000 │ │ ├──┼──────┼───────┼───────┼───────┼─────┼──┤ │010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6月15日 │107年6月15日 │WG0000000 │ │ ├──┼──────┼───────┼───────┼───────┼─────┼──┤ │011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15日 │WG0000000 │ │ ├──┼──────┼───────┼───────┼───────┼─────┼──┤ │012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WG0000000 │ │ ├──┼──────┼───────┼───────┼───────┼─────┼──┤ │013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9月15日 │107年9月15日 │WG0000000 │ │ ├──┼──────┼───────┼───────┼───────┼─────┼──┤ │014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WG0000000 │ │ ├──┼──────┼───────┼───────┼───────┼─────┼──┤ │015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 │016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WG0000000 │ │ ├──┼──────┼───────┼───────┼───────┼─────┼──┤ │017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WG0000000 │ │ ├──┼──────┼───────┼───────┼───────┼─────┼──┤ │018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WG0000000 │ │ ├──┼──────┼───────┼───────┼───────┼─────┼──┤ │019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WG0000000 │ │ ├──┼──────┼───────┼───────┼───────┼─────┼──┤ │020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WG0000000 │ │ ├──┼──────┼───────┼───────┼───────┼─────┼──┤ │021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WG0000000 │ │ ├──┼──────┼───────┼───────┼───────┼─────┼──┤ │022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6月15日 │108年6月15日 │WG0000000 │ │ ├──┼──────┼───────┼───────┼───────┼─────┼──┤ │023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WG0000000 │ │ ├──┼──────┼───────┼───────┼───────┼─────┼──┤ │024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WG0000000 │ │ ├──┼──────┼───────┼───────┼───────┼─────┼──┤ │025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9月15日 │108年9月15日 │WG0000000 │ │ ├──┼──────┼───────┼───────┼───────┼─────┼──┤ │026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WG0000000 │ │ ├──┼──────┼───────┼───────┼───────┼─────┼──┤ │027 │105年6月5日 │10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 │028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8年12月15日 │108年12月15日 │WG0000000 │ │ ├──┼──────┼───────┼───────┼───────┼─────┼──┤ │029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WG0000000 │ │ ├──┼──────┼───────┼───────┼───────┼─────┼──┤ │030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15日 │WG0000000 │ │ ├──┼──────┼───────┼───────┼───────┼─────┼──┤ │031 │105年6月5日 │ 50,000元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5日 │WG0000000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