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2號聲 請 人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中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 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