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蔡文修 蔡文軒即易易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9,839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