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翁敏傑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9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蔡文政,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洪貴英,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