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被 告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租金、費用,並遷讓廠房及返還占用之土地,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廠房1 樓面積11,144.03 ㎡,廠房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15 萬500 元,有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明細表可稽,土地公告現值則為2,400 元/ ㎡,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 萬8,419 元【536,760 +(1003㎡/11144.03 ㎡×34,150 ,500元)+(620 ㎡×2,400 元)=5,098,419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 萬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