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被 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即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 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冠君 謝孟冠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於編號1 、2 、3 之抵押權人欄「賴麗雪」之記載,應更正為「賴麗雲」。 原判決正本附表於編號3 之不動產標示欄「342-3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43-32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