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美芝 陳新芝 陳起賢 陳振賢 陳耀賢 陳選賢 涂豐達 涂陳信妹 涂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灣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93 萬7,6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