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訴訟代理人 葉秀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9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德埔診所│玉山銀行│108年4月30日│95,250 元 │DA5914429 │杏昌生技股│ │ │楊堉坤 │屏東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