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上列聲請人與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於110 年10月12日已由經濟部命令解散,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加列林政安、戴賐宏、洪瑋懃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