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洪國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8,335元,以及主張自民國110年4月23日起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帳務資料) 三、請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經查借貸契約書上之債權人未載姓名,似並非本件債權人或第三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