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聲 請 人 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王琮暉」,受款人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886889 )1 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王琮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三、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保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