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美雲 相 對 人 王飛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飛鵬於民國①103 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1月5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相對人另於②106 年6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3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6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①、②之抵押權設定,均於109 年4 月8 日變更登記內容,其中①之部分,原登記次序0000-000變更為0000-000(變更內容另記載民國106 年屏里字第029770號設定之抵押權,即本件聲請②設定之抵押權部分,原登記次序0000-000變更為0000-000);另②之部分,債務人變更登記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王飛鵬、王英田,均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王英田邀同相對人王飛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78 萬元、⑵17萬元,借款期間⑴、⑵均為自109 年4 月10日起至129 年4 月1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王英田、相對人王飛鵬及第三人蘇秝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⑶95萬元、⑷5 萬元、⑸180 萬元、⑹20萬元、⑺80萬元、⑻20萬元,其中⑶、⑷之借款期間為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114 年4 月23日止,⑸、⑹、⑺、⑻之借款期間均為自109 年7 月16日起至114 年7 月16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及相對人前揭借款⑴、⑵均自110 年1 月10日起、⑶自109 年12月23日起、⑷自110 年1 月23日起、⑸自109 年11月28日起、⑹自110 年1 月28日起、⑺、⑻均自109 年1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貸款契約、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飛鵬、債務人震虹工程有限公司及王英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里港鄉 │過江│ │845-11│ │0 │0 │9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55 │仁愛路81巷62弄│過江段845-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4.59 、二層54.59 、│陽台5.13 │全部│ │ │ │ │2號 │ │、三層樓房 │三層25.60 ,總面積134.7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