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金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陳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1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