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徐建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0,1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